
一纸判决可以加杠杆的股票平台,让风头正劲的汽车陷入舆论漩涡。
11月18日,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小米汽车“未交车催收尾款”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小米相关格式条款无效,判令其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。
这场看似普通的消费者维权案,却撕开了造车新势力“宣传话术”与“合同陷阱”的双重面纱。

1.诚信危机
案情始于2024年7月19日,李女士试驾后通过小米汽车App订购了一辆小米SU7 Max,支付5000元定金。定金由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,双方正式确立买卖合同关系。
同年10月,因资金周转问题,李女士与小米海口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顺延提车,双方达成补充约定:订单有效期为支付定金之日起360日内,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。
然而到了2024年12月4日,小米海口公司工作人员突然通知李女士,要求其在7个自然日内支付31.39万元购车尾款,否则取消订单且定金不予退还。
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,认为未验车不应支付全款。但工作人员援引《小米汽车购买协议》格式条款回应,称尾款支付不受暂缓排产影响。
2024年12月16日,小米海口公司以李女士未按期支付尾款为由,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。今年2月,该公司进一步告知李女士,涉案车辆已于2024年10月完成生产下线,因未支付尾款订单已取消。
2.小米败诉
这起案件的焦点,集中在《小米汽车购买协议》中的格式条款上。
协议中明确规定“收到尾款支付通知后7日内付款,逾期取消订单且不退还定金”。
乍看之下,这似乎是正常的商业条款,但海口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,该格式条款实质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,变相限制了其质量核验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这种“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加重消费者责任”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情形。
在汽车这类高价值商品交易中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强调交易公平原则。“先验车后付款”不仅是行业惯例,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机制。小米的条款却试图以“高效交付”为名,剥夺消费者这一核心权利。
更具讽刺意味的是,这起纠纷暴露了小米汽车官方宣传与实际履约之间的巨大鸿沟。
2024年5月1日,小米汽车在《小米SU7答网友问(第三十四集)》中明确答复“支持验车后付尾款”。这一官方宣传构成了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信赖基础。

然而,李女士的遭遇表明,小米汽车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。
法院认定,小米海口公司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、未交付的情况下支付全款,与前述宣传不一致,实质性剥夺了消费者的验车权利。
这种说与做的不一致,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更涉嫌构成虚假宣传。当企业在官方渠道做出明确承诺,该承诺就应成为约束其行为的准则,而非仅仅为吸引订单的营销话术。
3.预售之殇
小米汽车的预售定金纠纷并非个例,而是高强度竞争下汽车行业预售模式问题的集中暴露。
传统新能源车企通常会设置“小订”和“大定”两个环节,“小订”多为预售时可退还的小额订金,用于锁定购车资格;大定则是正式上市后需支付的、一般不可退的定金,支付后才会进入排产环节。
而小米汽车取消了这样的区分,购车仅设置大定环节,消费者支付5000元定金即可下单,且该大定设有7天犹豫期,犹豫期内定金可退。
这种模式,助力小米汽车实现了订单爆发式增长,创造了“分钟破万”的营销神话。
可是如此销售模式的创新,在具体执行中却演变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。所谓的“大定”在消费者端看似灵活,在企业端却成了锁定用户、规避自身风险的利器。
天眼查信息显示,负责小米汽车销售任务的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,自2024年底至今已涉及超过10起买卖合同类法律纠纷,分布在上海、重庆、厦门、南京等地。
贝隆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马向对此评价,此次小米汽车定金案的判决,不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,更对新能源汽车行业“先订后产”模式中的交易规则提出明确规范。
针对小米汽车销售模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,新华网近日发文《汽车销售模式创新,不能突破公平交易红线》,直指小米汽车销售模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。
这不再是对一家企业的批评,更是对狂奔中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一次及时的“刹车”警示。它告诫所有企业,尤其是那些手握资本与流量、试图以“新物种”自居的行业新锐:
流量红利终会消退,营销话术也将被识破。能赢得市场的从来不是精巧的话术,而是经得起法律检验、配得上消费者信任的产品与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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